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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执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曾文彬与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彬,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执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文彬,男,汉族,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回澜镇天福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孙建,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成都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22号。法定代表人:赵向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文彬申请执行四川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22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文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据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221号裁决书,向有关单位送达强制办理房屋权证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现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阳仲裁委员会(2015)德仲字第22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阳 霖审判员 程 鹏审判员 李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筱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