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郑周安与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周安,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464号原告:郑周安,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臣君(特别授权),执业证号:510402196501295137,系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725000006184(18-1)。法定代表人:游礼树,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郑周安与被告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郑周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周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周安撤回对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周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