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3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市通州区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工业集中区E区。法定代表人:陆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华,江苏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威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商终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戎亚审判员 徐美芬审判员 张贞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