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3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东康宝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宝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38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伦教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鸡洲村委会长丰苑住宅区新市良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73141967H。负责人:廖细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梅英,广东道邦律师���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强,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广东康宝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新路268号之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930504282。法定代表人:江登禄。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华宇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伦教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康宝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康宝家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9546.6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于2017年3月3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康宝家居有限公司在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80×××27的银行存款109546.69元,已冻结100325.05元,未冻结9221.64元。现申请人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康宝家居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康宝家居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康宝家居有限公司在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80×××27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