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崔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148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崔某,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费20.00元,合计4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穆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文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