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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崔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崔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148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崔某,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费20.00元,合计45.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穆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文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