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朝刚与钟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刚,钟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154号原告:李朝刚,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钟薇,女,1986年1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李朝刚诉被告钟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李朝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朝刚负担。审判员 曾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秀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