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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西安大众科技培训学校与韩亚玲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大众科技培训学校,韩亚玲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3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大众科技培训学校。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案板街**号吉庆大厦。法定代表人:陈炜,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英,该学校财务主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亚玲,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亮,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西安大众科技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大众培训学校)因与被申请人韩亚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众培训学校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及的双方劳务合同约定,请假期间不发放各种工资、提成、津贴、奖金,但也不倒扣工资,故一、二审判决大众培训学校支付韩亚玲病假工资缺乏证据支持,同理,韩亚玲违反约定以未得到病假工资为借口离职,大众培训学校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二审依据的“诊断证明书”系同号或连号,不符合常理。因一、二审认定事实偏差,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2016)陕0102民初527号、(2016)陕01民终7865号民事判决,改判大众培训学校不承担支付病假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及一、二审诉讼费由韩亚玲承担。韩亚玲提交意见称:本案不存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大众培训学校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4月1日,韩亚玲入职西安大众科技培训学校,双方签有《聘任合同书》。2015年4月26日韩亚玲因意外受伤就医,经电话联系西安大众科技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陈炜,陈炜同意韩亚玲先去医院看病,因韩亚玲系单位老员工,学校允许韩亚玲回单位上班时补交请假手续。韩亚玲最后一次医院就诊时间在2015年8月21日,医生建议其“注意休息”。2015年8月中旬,西安大众科技培训学校副校长刘海燕通知韩亚玲2015年9月1日上班,该事实说明大众培训学校对韩亚玲因病休假的事实是认可的,一、二审判令西安大众科技培训学校支付韩亚玲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8月21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并无不当。大众培训学校以劳务合同约定韩亚玲已放弃病假期间工资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相应病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大众科技培训学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成 芳代理审判员  路亚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雨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