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2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刘青兰、潘正文等与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兰,潘正文,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村民委员会,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中心组,湘潭市万楼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155号原告:刘青兰,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原告:潘正文,男,199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系原告刘青兰之子。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万楼主楼旁。负责人:黄文超,代理村长。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中心组,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负责人:陈勇,组长。被告:湘潭市万楼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韶山东路55号。法定代表人:陈卫文,董事长。原告刘青兰、潘正文与被告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村民委员会、湘潭市雨湖区万楼街道文昌村中心组、湘潭市万楼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青兰、潘正文于2017年4月24日请求撤销对被告湘潭市万楼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青兰、潘正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兰、潘正文撤回对被告湘潭市万楼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周清溪审 判 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