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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执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蔡玉厚与朱仁和、郭道平债权纠纷一案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厚,朱仁和,郭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蔡玉厚,男,汉族,住霍邱县。被执行人:朱仁和,男,汉族,住霍邱县。被执行人:郭道平,女,汉族,住霍邱县。本院在执行蔡玉厚与朱仁和、郭道平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22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仁和、郭道平房屋的卖房款28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彬(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