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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侯丽华与赵云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丽华,赵云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侯丽华。被执行人赵云深。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民二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民二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