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增兵、申维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增兵,申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申增兵,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武安市。被执行人申维兵,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48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写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对该案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