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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秦善英与夏必长、张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善英,夏必长,张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57号申请执行人秦善英,女,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夏必长,男,1964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记,女,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秦善英申请执行夏必长、张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9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必长、张记的银行存款14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