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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彭金明与李元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金明,李元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金明,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李元珍,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彭金明依据中江县人民法院(2015)中江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元珍给付子女抚养费105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元珍的工资收入10558元(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每月扣划1500元,其中2017年10月扣划1558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23执34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沈 材代理审判员  马元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钦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