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林进福、林生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进福,林生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784号申请执行人:林进福,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生泉,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林进福与被执行人林生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6)闽0625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林生泉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10700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