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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异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付中超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青山区明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易食客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锦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叶灿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293号案外人:付中超,男,汉族,1979年11月27日。委托代理人:陈秀娟,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曼,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明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凤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号。法定代表人:叶灿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易食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张柏路2号。法定代表人:谭干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锦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1号1栋。法定代表人:叶灿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鱼梁州明珠路锦绣家园。法定代表人:叶浩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叶灿方,男,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案外人付中超就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明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湖北锦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公司)、襄阳市闽建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建公司)、湖北易食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食客公司)、叶灿方企业借贷纠纷两案过程中,对本院(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100号、00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的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期间,案外人付中超向本院出具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付中超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付中超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红审判员 张跃松审判员 谌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