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刁伟平、陈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伟平,陈兴,汤尧,蒲云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刁伟平,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兴,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遵义县。被执行人:汤尧,男,1996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赫章县。被执行人:蒲云桃,男,1996年12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遵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刁伟平与被执行人陈兴、汤尧、蒲云桃抢劫罪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尚欠申请执行人4632.24元,并应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兴、汤尧���蒲云桃存款4682.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栋栋(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