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杜言虎与朱夕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言虎,朱夕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民初842号原告:杜言虎,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朱夕社,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安,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朱夕社儿子。原告杜言虎与被告朱夕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言虎、被告朱夕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树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言虎诉称: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维修)费102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日15时许,杜言虎驾驶皖C×××××号小型轿车,与朱夕社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朱夕社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杜言虎负次要责任,朱夕社负主要责任。事发后,原告花费车辆维修费10200元,为被告垫付医疗费5000元。朱夕社承认杜言虎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杜言虎要求赔偿10200元过高,应该按照三七责任比例承担。本院认为,朱夕社承认杜言虎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杜言虎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此次事故中,杜言虎负次要责任,朱夕社负主要责任。朱夕社对给杜言虎造成的车辆损失应该赔偿。庭审中杜言虎同意朱夕社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本案原告的车辆损失由朱夕社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杜言虎主张车辆损失10200元,有维修发票及清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0200元的70%,计7140元,由朱夕社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夕社赔偿原告杜言虎车辆损失71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杜言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为28元。由被告朱夕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权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日书记员 潘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