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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明超申请认定李洪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明超,李洪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民特21号申请人:李明超,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李洪才,住长春市二道区。代理人:李桂云,女,1960年3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号,经常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城市之光小区**栋*单元***室,系李洪才的姐姐。申请人李明超申请认定李洪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李明超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李洪才长期患脑梗死,生活无法自理,一直由申请人照看护理。为保护被申请人李洪才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以及代理李洪才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特向法院申请李洪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明超自愿担任李洪才的监护人。李洪才因不能进行语言交流、肢体障碍、行走不便,所以没有到庭陈述意见。代理人李桂云称,李洪才与前妻纪春英育有一子李明超,双方己离婚十余年,李洪才离婚后未再婚,李洪才的父母也先于李洪才死亡,做为李洪才的姐姐,同意李洪才的儿子李明超做为李洪才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李洪才与李明超系父子关系。李洪才患有脑梗死等疾病十余年,目前右侧肢体偏瘫,生活不能自理,意识清、语不能,嬉笑面容,可理解简单问话,可执行简单指令(如闭眼、抬手等),对较复杂问题不能理解,认知功能障碍,给予语言刺激即痴笑,整天无忧无虑;人工喂养,二便失禁,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社会功能丧失。2017年4月21日,经李明超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吉正司鉴中心【2017】法精鉴字第F04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洪才患脑血管病所致智能损害综合征(重度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李洪才患脑疾病多年,日常生活需要全护,不能自理,且在本院组织下,对李洪才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鉴出具了李洪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因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李洪才的现状,所以,李明超申请李洪才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李洪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东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