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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长寿区中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区中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17436E。法定代表人:曾宪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中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15号1幢4-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89119410D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中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执行兑现60000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中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工程款、延期费用30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执行兑现部分款项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葵审 判 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向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