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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临沂胜翔运输有限公司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胜翔运输有限公司,韩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034号原告:临沂胜翔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长礼。被告:韩某。原告临沂胜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临沂胜翔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胜翔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胜翔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临沂胜翔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宝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