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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严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欣,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欣,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169号第3幢108室。负责人:章明,行长。原审被告:咖啡陪你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14号8306室。上诉人严欣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3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严欣上诉称,双方签署的《个人授信协议》第8条虽然约定管辖法院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但因该协议系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文本,该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被上诉人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上诉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且被上诉人未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上诉人注意该条款,故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个人授信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授信人即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吴中路支行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XX幢XX室,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周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