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世显与钱利、王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显,钱利,王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824号原告董世显,男,满族,1941年8月13日生,住九台市.被告钱利,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九台市.第三人王玉坤,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世显与被告钱利、第三人王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世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