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世显与钱利、王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显,钱利,王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824号原告董世显,男,满族,1941年8月13日生,住九台市.被告钱利,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九台市.第三人王玉坤,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世显与被告钱利、第三人王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世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