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雨文、汪群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雨文,汪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周雨文,男,1956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汪群辉,男,195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周雨文申请汪群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贵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汪群辉应支付申请人周雨文案款15307.7元,承担执行费129.62元。本院已执行2440元,尚有12867.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汪群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恢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湖林执行员 郑新君执行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