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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周雨文、汪群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雨文,汪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周雨文,男,1956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汪群辉,男,195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周雨文申请汪群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贵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汪群辉应支付申请人周雨文案款15307.7元,承担执行费129.62元。本院已执行2440元,尚有12867.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汪群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恢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湖林执行员  郑新君执行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