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冯长云、冯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长云,冯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冯长云,男,194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冯永良,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执行原告冯长云与被告冯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10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永良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