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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大连晟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李金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晟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金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2353号原告:大连晟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洪,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金艳。原告大连晟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大连晟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晟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晟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由原告大连晟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明芬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李 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渐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