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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贺德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贺德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2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张峰,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贺德勋,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贺德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湘0722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90000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状况予以认可,经协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