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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魏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121-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负责人:白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男,该行职员。被申请人:魏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申请人魏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魏某某名下位于普兰店市和尚小区12号2单元2层4号房屋,并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魏某某名下位于普兰店市房屋产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彦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