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郭景宇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97号罪犯郭景宇,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作出(2004)沪二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景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月18日被投入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被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7年10月30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沪高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4月20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沪二中刑执字第8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8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6月2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郭景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郭景宇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景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景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