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民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阳泉市郊区河底镇上章召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军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郊区河底镇上章召村村民委员会,李军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民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市郊区河底镇上章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芝兰,村委会委员。委托代理人郭卯银��男,1958年3月24日生,汉族,阳泉市郊区人,现住本村。委托代理人郭治存,男,1948年2月3日生,汉族,阳泉市郊区人,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军营,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阳泉市。上诉人阳泉市郊区河底镇上章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章召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李军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晋031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章召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郭芝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卯银、郭治存、被上诉人李军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李军营主张,2013年5月上章召村委会找到我,要我给上章召村北岭水池建造围墙,2014年3月21日双方签订了《上章召村水池围墙施工协议》,对工程造价、质量、双方责任等作了约定。工程完工后经上章召村委会验收合格,经结算,金额为54677.62元。至今未付工程款,故提起诉讼。上章召村委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该工程经历了两届村委,现村委不健全,有些帐务没有处理,我们不是恶意拖欠工程款,确实是村委会没有资金,若资金允许,可分期分批给付原告工程款,现村委会是由副书记主持工作,此案可通过法律程序处理。原判认为,被告上章召村委会承认原告李军营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军营主张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李军营按照双方所签《施工协议》按约给被告上章召村北岭水池建造围墙并经被告验收交付使用,且双方对该工程进行了预结算。被告理应按结算工程款标的给付原告工程款54677.62元,被告辩称不付款的理由于法无据。被告上章召村委会应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另在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开据发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为: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被告上章召村委会支付原告李军营工程款54677.62元。一审判决送达后,上章召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章召村委会上诉理由:本案事实没有查清,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李军营答辩:本案事实清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诉讼中,李军营提供了如下证据:一、2014年3月23日上章召水池围墙《工程预(结)算书》,造价54677.62元,上有建设单位上章召村委会盖章和李军营签字。二、2014年3月28日��签的《上章召村水池围墙施工协议》,工程内容:水池原墙上混凝土压顶拆除,新砌砖围墙,砖墙水泥浆勾缝,围墙顶上压顶插玻璃,上下口处新建2×2.5×2小房一个。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造价:按现行山西省预算定额和费用标准执行。工程质量:按现行建筑施工规范要求执行。付款方式: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商定,完工后无质量问题,工程款一次性支付。上有建设单位上章召村委会盖章和李军营签字。落款时间2014年3月23日。李军营陈述:工程比较小,2013年5月郭某村长和我谈工程,上章召村的郭某当时是现场监工的,之后当了下一届的书记。找他们要钱,补签的合同。一审中上章召村委会质证陈述:工程是原告做的没有异议,工程结算书没有异议。当时已竣工验收,并且在使用当中。对协议、结算书都是认公章,都没有异议。作为��们这一届,按提供的证据认可。对结算书的金额也没有异议。我们不是恶意不给原告钱,关键是我们村委会的内部原因造成不能及时付款,我们主观上没有恶意。现资金比较困难,下账在财务就履行不下来,需要完善很多手续;没有上账是两三届以前遗留的问题,解决比较困难,我们认可该工程,现在是如何把下账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做好。一审中李军营陈述:54677.62元包括税款,税票应该由我开,现在没有开;我方提供了工程结算书及协议,我是否开发票,工程完工后应该预付一部分,整个工程的材料都是我垫付完工的,被告分文没有给过,都是我个人的。另查明,一审诉讼中,上章召村委会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院认为,上章召水池围墙《工程预(结)算书》、《上章召村水池围墙���工协议》均加盖上章召村委会公章,一审中上章召村委会对李军营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诉中称本案事实不清,但未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上章召村委会关于本案事实不清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审诉讼中,上章召村委会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上诉人关于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67元,由上章召村委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决。审判长 王健& # xB;审判员 田志国审判员 张   敏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慧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