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莲县莲岳蓄电池有限公司、徐铭浩、徐继锋、王绪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沿河路3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5887965T。法定代表人:陈修善,董事长。被执行人:五莲县莲岳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588591-9。法定代表人:徐金海,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铭浩。被执行人:徐继锋。被执行人:王绪兰。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莲县莲岳蓄电池有限公司、徐铭浩、徐继锋、王绪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厉芹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莲县莲岳蓄电池有限公司、徐铭浩、徐继锋、王绪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