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9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孟志涛、孟自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自强,孟志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9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自强,男,2015年2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离监,由大邑县公安局解回大邑县看守所。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被告人孟志涛,男,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1日被大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辩护人余巍,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自强、孟志涛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自强、被告人孟志涛及其辩护人余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5月,被告人孟自强指使被告人孟志涛,以孟志涛的名义购得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约翰迪尔484型轮式拖拉机及其配套豪丰1GQN-180A型旋耕机各一台,骗取国家财政补贴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系人民币)29200元。后孟志涛从孟自强处获得好处费1000元。二、2013年7月,被告人孟自强指使被告人孟志涛,由孟志涛注册登记“大邑县众民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并以该合作社的名义购得享受国家财政��贴的约翰迪尔484型轮式拖拉机及其配套豪丰1GQN-180A型旋耕机各五台,骗取国家财政补贴146000元。后孟志涛从孟自强处获得好处费5000元。三、2013年11月,被告人孟自强指使被告人孟志涛,再次以“大邑县众民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的名义购得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川龙2BYJ-6型小粒种子播种机十台,骗取国家财政补贴150000元。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孟自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其他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了上列与孟志涛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同时,孟自强到案后,还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对孟自强的其他犯罪事实,本院经审理认为,孟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购买农机补贴的相关政策规定,故意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处罚。孟自强犯罪以后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孟自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2015年2月3日,孟自强因犯诈骗罪,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已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孟自强被送至四川省眉州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6年12月22日被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即孟自强的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2017年3月22日,经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同意离监,孟自强因本案被大邑县公安局民警解回大邑县。2017年1月24日,大邑县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孟志涛至大邑县公安局青霞派出所。归案后,孟志涛如实供述了上列犯���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孟志涛退缴赃款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孟自强、孟志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大邑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2-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明细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及附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及附件,本院(2015)大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4刑更1465号刑事裁定书,孟自强、孟志涛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供词、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孟自强、孟志涛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孟自强、孟志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购买农机补贴的相关政策规定,故意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325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诈骗罪的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孟自强与孟志涛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孟志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孟自强犯罪以后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孟自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孟自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决数罪并罚。归案后,孟志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自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合并前判有期徒刑六年四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已缴纳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服刑期间于2016年12月22日被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即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孟志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孟自强、孟志涛的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文杰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人民陪审员 陶守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伊世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