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强龙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州兴达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龙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兴达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255号原告:重庆强龙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建陶一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355352XU。法定代表人:刘慈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重庆天亿(涪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兴达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下麦村8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70739867G。法定代表人:倪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重庆强龙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兴达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强龙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强龙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强龙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重庆强龙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国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