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3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健、李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健,李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3258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鑫,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薇,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健,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蓝田县。被告:李佳,女,198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健、李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80元,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凌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洁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