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5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5刑初46号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健,男,1988年9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周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5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4日晚,被告人张健饮酒后驾驶皖R×××××小型轿车沿周宁县狮城镇南庄路、302省道前往该县泗桥乡,行至302省道87公里+200米路段,刮碰被害人肖某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又继续驾车前行,行驶至泗桥乡时被查获。经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健在该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健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5mg/100m1。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属实。另查明,被告人张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健已赔偿被害人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元并取得谅解。经周宁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张健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健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周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张健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周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结果单、被告人张健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何某证言,被害人肖某陈述,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闽正扬司鉴所〔2017〕醇检字第116号鉴定意见书,周宁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张健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健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健已赔偿被害人肖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高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樟铭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