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8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廖建华与朱礼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建华,朱礼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建华。被执行人:朱礼春。本院在执行廖建华与朱礼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建华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建华与被执行人朱礼春达成执行和解。廖建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朱礼春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4)牡商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荣锦审判员  何建文审判员  孙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