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廖建华与朱礼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建华,朱礼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建华。被执行人:朱礼春。本院在执行廖建华与朱礼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建华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建华与被执行人朱礼春达成执行和解。廖建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朱礼春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作出的(2014)牡商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荣锦审判员 何建文审判员 孙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