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振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振雨,宋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23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唐振雨。被执行人宋爱玲。被执行人唐振雨、宋爱玲夫妇均系初婚未经批准于2013年9月7日生育第三胎,因非法生育2016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做出滦卫计法征字(2016)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滦卫计法征字(2016)xx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滦卫计法征字(2016)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审 判 长 刘兆生审 判 员 薛 荣人民陪审员 柏建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金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