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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7民初2876号原告赵某。被告林某。原告赵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带有一女儿,被告带有一儿子,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1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该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不准予离婚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至今已超过六个月,而且原、被告自2015年9月发生争吵至今一直分居,已完全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无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为此,依据婚姻法第32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124条等相关规定,原告再次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通过网络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赵某曾于2016年1月6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林某离婚,被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努力化解矛盾,是可以继续生活的。草率离婚对双方及子女无益。原告赵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其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林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霞丽人民陪审员  高昌玲人民陪审员  苏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原维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