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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与陈曦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陈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银杏路83号。被执行人陈曦,男,1980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曦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苏0404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由原告被告陈曦承担6499.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院。因被执行人陈曦未依法缴纳上述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曦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被执行人陈曦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名下位于本市荆川里52幢甲单元1001室房产已查封,但因系轮候查封,本案暂无处置权。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情况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缴纳诉讼费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再予以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笑一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