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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车亮、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车亮,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周宝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车亮。被执行人:车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执行人车亮、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146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8.01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已部分到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车红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于洪区平湖街17号4-5-2室房产采取了查封拍卖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32.536万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现对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已穷尽,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文辉代理审判员  李愿军代理审判员  穆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