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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苏洪珍与吴向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洪珍,吴向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特38号原告:苏洪珍,女,195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向群,男,1952年4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苏洪珍与被告吴向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苏洪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苏洪珍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洪珍撤诉。审判员  蔡跃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