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桑余坡与重庆本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余坡,重庆本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292号原告:桑余坡,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重庆本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4栋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7995815F。法定代表人:邵河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桑余坡诉被告重庆本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余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余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余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余坡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