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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3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毅与郑军、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毅,郑军,黎丽,珠海三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352号之一原告:梁毅,男,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练庆平,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军,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黎丽,女,1976年3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珠海三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金鼎下栅检查站南沙岗厂房*栋*楼**楼。法定代表人:黎丽。本院受理原告梁毅诉被告郑军、黎丽、珠海三川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毅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人民币5888元,保全费人民币4508元,由原告梁毅负担。审判员  李东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