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被执行人张某,女。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做出(2017)陕0728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第四项确定:“夫妻双方的共同存款10000元,归被告陈某所有”。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陈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立即向陈某支付欠款10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张某履行了给付陈某欠款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陈某已全部领取了抚养费10000元。综上,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一款、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8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四项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