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雨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雨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2017)辽0111民初1602号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遵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宁,男,系辽宁海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雨航,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雨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照煦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