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民终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宝和、沧州大华构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和,沧州大华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7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和,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青县。委托代理人:刘辉,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大华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邓官屯村。法定代表人:张志清,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宝和因与沧州大华构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2民初5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查期间,上诉人李宝和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宝和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宝和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王铁川审判员  倪忠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