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宝和、沧州大华构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和,沧州大华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7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和,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青县。委托代理人:刘辉,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大华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邓官屯村。法定代表人:张志清,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宝和因与沧州大华构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902民初51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查期间,上诉人李宝和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宝和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宝和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保东审判员 王铁川审判员 倪忠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