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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行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建西与被上诉人宜川县云岩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西,宜川县云岩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6行终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西,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星,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川县云岩镇人民政府,地址:陕西省宜川县云岩镇云岩村。法定代表人:马伟伟,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崔树森,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建西与被上诉人宜川县云岩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628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二、发回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页无主文)审判长 赵   正   卫审判员 霍雨枫审判员闫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