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艳与陈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陈贻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317号原告:刘艳,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交警队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陈贻云,男,1986年2月7出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刘艳诉被告陈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原告刘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艳承担。审判员 刘红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晰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