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太珍与李元会、杨茂胜健康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太珍,李元会,杨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太珍,女,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李元会,女,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杨茂胜,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茂胜、李元会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2017年2月20日以(2017)川3424执4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杨茂胜存款人民币3642.00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杨茂胜在中国农业银行德昌支行城关分理处帐户的存款人民币36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选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光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