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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连云港金盛物流有限公司与李远、连云港昊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金盛物流有限公司,李远,连云港昊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连云港金盛物流有限公司,李远,连云港昊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金盛物流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法定代表人:王悦被执行人李远,男,汉族,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连云港昊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国际614室。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金盛物流有限公司与李远、连云港昊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连云港昊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欠原告连云港金盛物流有限公司运费223320元,于2016年10月25日前给付30000元,11月25日前给付50000元,12月25日前给付50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给付50000元,2月25日前给付43320元,被告李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1770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于2016年10月25日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亮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不启动房屋拍卖,等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