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贾平均、王连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娟,贾平均,王连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909号原告:张丽娟,女,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平均,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王连行,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娟与被告贾平均、王连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娟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张丽娟负担。审判员 于 文 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